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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自驾游,加多的油费能让出租方退还吗?
日期:2023-08-18 来源: 标签: 字体:【

郭先生为了与家人自驾游,于今年7月份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无押金汽车租赁合同,约定他向该公司承租车辆并支付租金等费用。

郭先生取车时汽车仪表显示可行驶约一百公里。在租期即将到期时,他前往加油站告知加油站员工加约6L汽油即可;不料加油站员工听错帮其加满了油,郭先生只好先支付油费。

后郭先生要求公司退还多加的油费,但公司坚决不退,并称郭先生在租赁期间有一次违章记录,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处理,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发生争议,于是郭先生向佛山消委会投诉。

处理经过及结果

佛山消委会接诉后,工作人员多次联系某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了解情况。

负责人向佛山消委会提供了汽车租赁合同,并表示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包括多加的油费在内的相关附加费用不予退回,此外因郭先生未及时处理违章记录,计划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因双方就油费退回事项争议较大,公司拒绝调解,佛山消委会依法终止调解并建议消费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消费者表示清楚。

消费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郭先生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在合同中约定相关附加费用不予退回,明显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且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采取合理的方式向郭先生充分提示或说明而使郭先生注意到或理解该条款,因此郭先生有权主张该条款无效。

郭先生实际支出了多加的油费,无法自行取回汽油,故郭先生有权要求该公司退回多加的油费。

而因郭先生在租赁汽车期间出现违章,公司如与郭先生明确约定未及时处理违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则郭先生确应承担责任。但如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公司的损失的,郭先生可以向法院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谭彩仪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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