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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小剧场|购房被诱导办理经营贷、差评被指侵犯名誉权,讲讲理好吗?
日期:2024-03-05 来源: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 标签: 字体:【

即日起

3·15小剧场将陆续发布

“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

 

购房被诱导办理经营贷

差评被指侵犯名誉权

讲讲理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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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被诱导办理经营贷

开发商应守法经营

01

案情简介

20235月,黄女士反映称,因某楼盘打出零首付、拎包入住的广告,遂前往楼盘看房。在得知黄女士首付款不足时,销售人员称可以帮助其支付首付款,安全无风险。因对相关政策并不熟悉,黄女士在销售人员的指导下进行贷款操作,并签订了认购书,支付了10万元。事后黄女士发现销售人员帮助做的首期贷实际上是经营贷,而且协助其操作贷款事宜的不是银行职员,而是按揭公司的工作人员。

黄女士认为开发商虚假宣传,在销售过程中诱导其办理经营贷,因担心违规操作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风险,她要求开发商取消贷款、解除认购书并退回全部款项,但开发商拒绝退还,于是黄女士向佛山消委会投诉。

02

处理经过及结果

我会接诉后,黄女士向我会提供了认购书及与销售人员的聊天录音、截图等信息。工作人员经咨询律师的专业意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发现国家明令严禁房地产开发商、中介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且规定房地产中介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违规的行为,工作人员迅速联系开发商开展调解,并耐心普法,最终开发商向黄女士退还相关款项。

03

律师点评

本案中,黄女士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书,双方之间成立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但开发商宣传的零首付购房,实际上是通过不法中介先替黄女士垫付资金,再把黄女士包装成小微企业主、个体经营者,以此身份向银行申请经营性贷款、消费贷款,黄女士再用贷款偿还中介机构的垫付资金。其本质是违规套取、使用信贷资金。该行为严重侵犯了黄女士的合法权益,涉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黄女士后期可能面临被银行拒贷、断贷的资金风险和信用风险。因此,黄女士有权请求撤销认购书,并要求开发商退回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佛山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黄世刚律师点评)


差评侵犯名誉权

名誉权保护有边界 

01

案情简介

2023年暑假,孙女士为儿子报名了某游泳馆的培训服务,充值了近千元。但孙女士的儿子游了一次后,觉得水太冷,游得不舒服,于是孙女士向游泳馆提出退费。但游泳馆认为孙女士及其儿子体验过服务后才报名,一经交费概不退费,拒绝了孙女士的退款要求。于是孙女士向佛山消委会投诉。

02

处理经过及结果

我会接诉后,联系双方核实情况。经了解,孙女士反映未与商家签订任何合同协议,而商家向我会提供了其与孙女士的聊天记录,并表示因孙女士在平台发表差评及视频,已经对其经营造成了不良影响,坚决拒绝退款,并扬言欲起诉孙女士侵犯其名誉权。

我会分析认为一经交费概不退费该格式条款系不公平格式条款,应属无效。而孙女士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确实需承担一定责任。孙女士如仅对服务发表正常的评价,不存在侮辱、诽谤、诋毁等主观恶意,商家不能一昧地认为消费者给差评即侵犯其名誉权。我会工作人员在对双方普及法律法规的同时,耐心开展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孙女士已收到退款。

03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孙女士为儿子报名游泳培训服务,与游泳馆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一经交费概不退费该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减轻了经营者责任,应属无效,孙女士有权申请退费。而孙女士作为消费者有表达切身体验感受的权利,其对商家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无主观恶意的评论和批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商家名誉权。(佛山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谭彩仪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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