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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机构不履约 消协出面挽损失
日期:2023-10-16 来源:云南省消费者协会 标签: 字体:【

2023年9月27日,消费者易女士到玉溪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于2022年5月1日向某婚恋公司签订了《婚恋服务合同》,办理了一款6280元的红娘服务,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服务期限为1年,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推荐总人数不少于4人,承诺在服务周期内推荐的人数少于约定人数则服务时间自动延长。但在合同期限内该婚恋公司只为易女士推荐了2位男会员见面后就没继续介绍其他男子,而且易女士在该公司开设的会员平台展示区内发现虚假男会员信息,便提出与商家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还一半服务费,却遭到对方拒绝,于是,易女士请求玉溪市消费者协会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消费者易女士的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查看合同,了解情况后认为,在这起婚介服务合同纠纷中,虽然婚介公司履行了合同中的部分义务,但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约定,该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介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婚介公司违约在先,易女士对婚介公司失去了信任,提出终止婚介服务合同,要求退还婚介服务费,符合法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婚介公司同意退还费用,因为前期已为易女士提供过征婚服务,产生了总费用10%的系统匹配费(628元)和5%的建档费(314元),需要扣除以上两项费用后将未推荐2人的费用退还消费者,共退还2669元,易女士表示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消费者与婚介公司签订合同并缴纳了婚姻介绍服务费,由于该公司提供的服务与承诺不符,未按合同履行约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协工作人员对该婚恋公司指出,婚恋问题无小事,婚恋服务重在品牌建设,要在提升服务质量方面下功夫,守好品牌营销”底线”,才能做好、做实婚恋服务市场这块大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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