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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教离职未通知,可以要求退费吗?
日期:2023-09-15 来源: 标签: 字体:【

【案情简介】

因孩子形体康复需求,黄女士与某健身房签订《健身私人教练协议书》,约定黄女士支付6000余元,购买12节运动康复课程,特别约定由一对一私人教练进行教学。课程结束后,孩子康复效果较显著,黄女士再次购买12节课程,指定由原私教负责。然而数月后,黄女士发现私教早已离职,健身房却从未通知自己。黄女士联系健身房,其称可以重新安排新教练,但黄女士认为新教练的资质、能力等都比不上原定教练的水平,因此坚持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费用3000余元。但健身房认为自身正常经营,有合格的教练可以提供后续服务,如因个人原因单方解除合同,无法退款。双方协商退费未果,于是黄女士向佛山消委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会接诉后,联系双方核实情况。黄女士向我会提供了私教协议,其中明确约定了由指定教练提供矫正、康复服务。我会经分析认为,黄女士签订私教协议的根本目的是孩子可以接受原私教的专业服务,然而商家未及时通知她原私教已离职,也未及时履行更换合格、适当教练的义务,已侵犯了其知情权、选择权。原私教离职导致黄女士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费用。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商家耐心普法,但商家只愿意退还一半费用,后直接拒绝调解。因双方分歧过大,我会依法终止调解,建议黄女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

本案中,黄女士与健身房签订私教协议,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私教协议具有一对一授课、充分信赖教练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的特殊属性,因指定私教已经离职,黄女士的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不适合强制履行,因此黄女士要求解除合同,该健身房退还其剩余课程费用,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在此,佛山消委会敦促经营者应守法诚信经营,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应尽义务;消费者在与商家签订健身合同时,看清商家拟制的条款内容,对商家的服务承诺最好是以书面形式约定,发现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主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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