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指导 > 消委说法
物业在小区商铺前设地桩,强制收取停车费,如何维权?
日期:2023-11-22 来源: 标签: 字体:【

案例:

小明前些年购买了某小区的商品房。今年9月9日,小区物业突然用铁皮地桩将小区商铺周围停车场给封了,不允许业主将车辆停放在商铺周围的停车位上,强制要求业主将车辆停放到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并按照3元/小时收取停车费,每天最高收费25元。消费者认为该收费过高,咨询物业收费依据,物业声称是按全国统一价格收取的。物业强制要求是否合理?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温带英律师从两个方面分析:

物业不允许业主在商铺周围的停车位停放车辆是否合理问题。首先,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车位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无权不允许业主停放车辆;其次,即使不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因此,物业不允许业主在商铺周围的停车位停放车辆是不合理。

小区地下停车场内收费是否合理问题。

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收费合理首先看车位的权属,其中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国家,被纳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这两类车位物业无权擅自收费;被纳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能否收取停车费及如何收,需根据物业合同,若有规定则按规定执行,若无规定的,则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能否收取停车费及如何收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因此物业对这两类车位的收费不合理。

针对产权车位的收费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业主向开发商购买了产权车位并办理了过户,则应当属于该业主所有,这类车位物业公司无权收取费用;若尚未出售给业主的产权车位,所有权则属于开发商,物业公司经过开发商的授权后是可以代替开发商向业主收取停车费,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未经授权物业擅自收取费用的属于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消费提示:

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可以先与商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拨打12345向相关行政部门或到商家所在地的消委会进行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1、《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版权所有: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 ICP备案:粤ICP备2020133524号

Email:fs315@163.com | 技术咨询:0757-88338818 网站地图

佛山市消委会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7号七层

佛山市消委会官方微信
佛山消费投诉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