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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和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消费者能要求赔偿吗?
日期:2024-01-24 来源: 标签: 字体:【

小美在某公司经营的海外代购店铺购买日本美白丸”3盒,每盒单价860元,总价2580元。收到货物后,小美发现日本美白丸外包装标识文字为日文,无中文标签,也没有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小美遂以日本美白丸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该公司退款退货,该公司认为自己的产品不存在问题,拒绝了小美的要求

 

律师点评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杨柏华律师表示:

小美与该公司构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该公司有义务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为进口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也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进口的预包装食品还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本案例的日本美白丸不符合前述规定,小美可以要求赔偿货款损失以及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和服务时,注意收集小票、发票等消费证据,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拨打12345向相关行政部门或到商家所在地的消委会进行投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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