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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和预售行为的通知
日期:2014-04-04 来源: 佛山消委会 标签: 字体:【

  佛价〔201432号    2014年3月4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11〕106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0〕22号)的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康发展,使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和预售行为相互衔接,确保《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相关信息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信息衔接,强化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经研究,对我市商品房的销售价格行为和预售行为规定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顺德区除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应遵守本规定;与其配套使用的商品停车位(库)销售,仍按《关于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商品停车位(库)销售管理的通知》(佛建管〔201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商品房经营者在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在商品房项目公开销售前,到辖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办理该项目《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等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监制手续。销售过程中如需调整价格(指销售价格高于《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所标示的价格,或者销售价格低于《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所标示的价格10%),商品房经营者应在执行调整的销售价格前按规定重新办理该项目《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等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监制手续。

  四、商品房经营者要充分利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的公示功能,将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等内容在公开销售或调整销售价格24小时前放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上进行公示;同时要在公开销售或调整销售价格24小时前将此内容放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一经公示,不得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不得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监制工作,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主动与房地产经营者联系,帮助企业了解价格管理法规和政策要求,及时为企业提供价格行为指引;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通过明察暗访、定期巡查等方式,做好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

  六、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对商品房经营者未获取预售许可前进行销售的,或采用认购会员(VIP)卡、落筹等任何形式收取订(定)金的违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预售,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对不使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进行认购、销售的,或拒售系统公示的“可售”或“待售”单位的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一经发现应立即利用系统锁定违规项目,禁止继续违规销售,同时责令其整改。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系统方可开通。

  七、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合同实物备案及房屋权属登记关,对不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打印的合同不予合同备案;对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八、各区价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加大对辖区内在售商品房项目的检查工作力度,对预售过程中价格秩序和预售行为进行规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九、各区价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畅通投诉渠道,督促商品房经营者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充分重视群众来访、来电、网上投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积极解决。

  十、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生效,原佛价〔2009〕125号文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黄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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