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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环节律师服务费和网络营销等收费行为的通知
日期:2016-08-03 来源: 佛山市发展改革局 标签: 字体:【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近期,我市有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收取购房款时额外向购房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和网络营销费用,引起消费者的歧义。针对开发商的上述价格行为,经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共同研究,为规范律师服务费和网络营销等不合理收费现象,现通知如下:

  一、 律师服务费问题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11106号)》(以下简称《明码标价的通知》第七条第四款《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应明确标示以下内容:第(三)项“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代收代办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委托收费单位。代收代办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的规定。对律师服务费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鉴于“律师见证”不属于商品房交易的必要环节,购房者有权自愿选择是否需要办理“律师见证”。

  (二)开发商不得强制购房者办理“律师见证”。属于代收代办的,须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明确标示,由购房者自愿选择。

  (三)开发商单方面推行律师服务(购房者无权选择的),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所涉及费用由开发商承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到购房者身上。

  二、 网络营销收费问题

  根据《明码标价的通知》第七条第三款:“《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应明确标示以下内容: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幢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优惠折扣和优惠折扣的条件等”;第七条第四款《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应明确标示以下内容:第(三)项“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代收代办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委托收费单位。代收代办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进行销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第一条第(一)项:“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等有关规定。对网络营销收费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和一套一价。

  (二)属于房价外加收项目的一律禁止。

  (三)在取得预售许可前,禁止一切营销收费。

  此通知。

                                                                                                                                                                                                           

  

          

                                     

(责任编辑:茹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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