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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参与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公益诉讼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日期:2019-11-22 来源: 佛山市消委会 标签: 字体:【

  

  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参与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

  公益诉讼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打击严重侵害消费者违法犯罪,更好保护佛山地区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佛山市消委会(以下简称市消委会)将积极主动参与并协助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会”)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现经省消委会同意,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消委会就参与、协助和配合省消委会开展针对佛山地区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所实施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市消委会应对在佛山市辖区范围消费领域内发生的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事件,积极向省消委会建议提起公益诉讼,并在职权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协助,依法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市消委会应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针对履职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与省消委会进行交流,相互学习、借鉴工作方法和经验。

    市消委会应在省消委会指导下,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排查重大消费纠纷和投诉热点。

    市消委会应争取省消委会支持,与省消委会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做好佛山市辖区范围内公益诉讼工作衔接和日常工作联系。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协助共同研究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市消委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佛山市辖区范围内涉嫌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由,应当及时展开调查,积极搜集证据,做好风险评估和分析研判,并书面向省消委会提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

    市消委会在接到省消委会提起公益诉讼决定书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启动参与机制,全面开展相关工作。

    省消委会生在佛山辖区范围内重大消费维权事件,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市消委会及时展开调查,在职权范围内协助省消委会做好调查取证、案情分析等前期相关工作,并及时向省消委会报告。

    市消委会应加强队伍和硬件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可聘请律师顾问团提供法律帮助,针对证据搜集、案情分析、法律适用等方面工作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第十条  市消委会应加强与行业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作,利用其管理或专业优势,针对产品质量、行业标准、制作工艺等情况实地调查和情况分析,保证拥有足够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设备用以开展专业调查取证,为公益诉讼的开展做好前期准备。

  第十  市消委会应当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的配合联动,建立信息通报或共享数据库制度。对涉嫌或者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消费维权的事件,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及时请求行业主管行政部门提前介入,参与调查,并协助做好调查笔录、视听资料、检测数据等证据收集工作。

  第十  省消委会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要求市消委会协调所聘请的律师顾问团提供相关法律帮助,包括但不限于开展诉前调查、证据收集、案情分析、研究审查诉讼方案、研判公益诉讼可行性、参加庭审等工作的,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应积极配合。

  第十  市消委会视工作需要,协调律师顾问团参与公益诉讼专题研讨会,研究探讨公益诉讼发展形势、工作思路、总结经验与不足。

      第十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生效后,涉及在佛山市辖区范围内执行的,市消委会应为执行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  市消委会在处理消费者投诉,配合和协助省消委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要做好众多消费者安抚解释工作,并及时将动态向省消委会报告。

  第十  省消委会在开展公益诉讼过程中,发现可能在佛山地区引发群体性事件苗头的问题,市消委会应主动配合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第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省消委会要求落实。

   

   

   

   

                                 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

                                   2017年9月1日

(责任编辑:冯杏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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