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钱让别人
给自家网店商品刷销量
未达到业务要求
能否要求对方退款?
近日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起案件
依法裁定双方
以“刷单”方式
制造虚假交易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驳回原告诉求
购买“水军”给自家网店“刷单”
未达“刷单量”要求退款被拒 赵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网店,为提高网店销量,2022年6月,赵某陆续给承接“刷单”业务的陈某转账,委托陈某给网店相关商品刷销量,双方商定了刷单价格和数量。 后来,赵某发现自己给陈某转账了29922.2元,但陈某完成的刷单价值仅有13913元,双方约定的刷单量并未完成,余下16009.2元未刷单,故赵某要求陈某退还未完成刷单的相应费用。 遭到陈某拒绝后,赵某起诉至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要求陈某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 法院:
双方以“刷单”方式 制造虚假交易的行为无效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通过虚假交易增加交易量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攫取了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根据原告所诉及被告辩称的事实,双方都认可通过“刷单”方式制造虚假交易的行为,争议焦点仅为款项往来的具体金额是多少。原告为获取不真实的商誉和销量,被告以此赚取相应的报酬,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1.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禁止商家“刷单炒信”的行为。 2.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已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细化了对网络刷单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这一条款直接针对了“好评返现”等诱导用户作出虚假评价的行为。《规定》还指出,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这一条款涵盖了组织刷单等协助行为。
“刷单”属于民事无效行为 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制裁 “刷单”是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提高商家的销量和信用评价的非法行为,其通过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我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认同“刷单”行为的存在,可以认定双方在主观上都存在通过这一不合规手段达到相应目的的意识,因此原告向被告的转款系不法给付的款项,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商业竞争需要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广大商家要注意,“刷单”行为不仅属于民事无效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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