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则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召回详情 本次共抽检电动自行车产品20批次,其中6批次不合格。 不合格情况分析: 整车质量项目标准中要求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整车质量超重会导致车辆的运动惯性增大,制动时刹车距离增加,威胁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反射器项目标准中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当装有后反射器、侧反射器和脚蹬反射器。反射器光学要求应当符合标准规定。无反射器或者反射器光学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夜间在道路灯光较暗的路面上骑行,受到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灯光照射时,反射器无法起到有效警示作用,从而影响骑行者人身安全。 照明项目标准中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当装有前灯和后灯,其亮度值应当符合GB/T 31887.1-2019的规定。该项目不符合容易在夜间骑行时的照明效果不理想,影响骑行者安全。鸣号装置项目标准中要求声压级应为75 dB(A)~100 dB(A)。提示音声压级过低,将很难起到警示的作用。 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标准中要求:(1)蓄电池固定在电池组盒内,蓄电池与电池组盒合理匹配,电池组盒与电池组盒安装位置合理匹配,防止改变电池容量或电压;(2)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小于或等于30 mm,且不晃动;(3)电动自行车不得预留扩展车载蓄电池的接口;(4)电动自行车不得有外设蓄电池托架。该项目是为避免对电动自行车电池进行扩容改装,蓄电池电压或电流过大对人体造成危害或引发起火。 鞍座长度项目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应不超过350mm,鞍座长度过长可能引发违规载人情况,导致电动自行车制动性能下降,增加交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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