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融水某水果店在开展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活动中,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天,融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到融水某水果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正在开展会员办卡充值等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活动,收银台墙面和货架上均挂有“会员卡办理”牌,内容为“办理条件①首充100元,续充100元倍数起;②提供姓名/电话并现场设置密码”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店设置有会员办卡细则或合同(协议),未说明会员卡里的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也未与办卡的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
融水县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当事人在开展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活动中,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未存在欺诈消费者等情节,融水县市场监管局现场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我们将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强日常监管,及时纠正预付消费活动中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以收取预付款方式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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