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则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公告,涉及8批次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01. ◤抽检详情◢ 本次共抽查了温岭市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18批次产品,不合格8批次,批次合格率为55.56%。 据通告,标称生产单位为“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无锡牛电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无锡行迦车业有限公司”等5批次产品,整车质量、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不符合规定。 整车质量项目标准中要求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整车质量超重会导致车辆的运动惯性增大,制动时刹车距离增加,威胁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整车质量超重会导致车辆的运动惯性增大,制动时刹车距离增加,威胁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标识与警示语项目标准中要求车辆电压高于特低电压35.0V(直流)和16.0V(交流)的主回路和蓄电池系统,其容易接触带电部件的防护罩等应在易见的位置清晰牢固地标注当心触电的图形标志;蓄电池系统的外表面应有醒目的“非专业人士禁止打开”警示语句;蓄电池系统的外表面应清晰可见地注明其充电和放电的工作温度范围、最大充电和放电的电流、放电最低终止电压、充电最高终止电压等参数,以便识别。产品无图形标志,无警示用语,蓄电池系统外表面无参数。标识和警示语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无法起到警示使用者的效果,增加使用者触电风险。 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项目标准中要求车辆蓄电池系统在充电状态下,其输出端与主回路应切断,其输出端口(与主回路连接)的电压应为0V(直流)和0V(交流)。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可能造成蓄电池系统在充放电时发生着火事故。 互认协同充电项目标准中要求车辆蓄电池系统应有与充电器互认协同充电的功能。蓄电池系统充电应先与充电器进行互认协同识别,通过后才能开始充电工作。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会造成充电器型号与蓄电池系统不匹配的情况。 标称生产单位为“台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1批次产品,整车质量不符合规定。 标称生产单位为“无锡市佰通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的1批次产品,整车质量、标识与警示语不符合规定。 标称生产单位为“无锡市佰通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的1批次产品,整车质量、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标识与警示语不符合规定。 反射器项目标准中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当装有后反射器、侧反射器和脚蹬反射器。反射器光学要求应当符合标准规定。无反射器或者反射器光学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夜间在道路灯光较暗的路面上骑行,受到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灯光照射时,反射器无法起到有效警示作用,从而影响骑行者人身安全。 照明项目标准中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当装有前灯和后灯,其亮度值应当符合GB/T 31887.1-2019的规定。该项目不符合容易在夜间骑行时的照明效果不理想,影响骑行者安全。鸣号装置项目标准中要求声压级应为75 dB(A)~100 dB(A)。提示音声压级过低,将很难起到警示的作用。 本次抽检的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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