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技术不断发展更迭,ChatGPT、Sora等模型横空出世,掀起一阵阵AI热潮的同时,也衍生了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版权纠纷。6月初,360与AIGC创作者之间的AI图片侵权之争闹得沸沸扬扬,以双方诉诸法院暂告一段落。6月20日,全国首例涉及AI绘画大模型训练著作权侵权案开庭审理。
AI模型生成的内容属于“作品”吗?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大争议,社会各界对版权开放问题也各持己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庭庭长谭海华向南都、N视频记者表示,从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的角度,目前给予AI技术合理的、免费的使用权是合适的。“司法应当为产业发展服务,让‘子弹飞一会儿’,给予行业发展足够的空间和时间。”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冰洋认为,对AIGC内容进行版权保护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激励人工智能的创新发展,也可能限制知识的共享和传播。
360与AIGC创作者之争
6月6日,在360AI新品发布会上,360创始人周鸿祎在演示360AI浏览器的“局部重绘”功能时,选用了一张女性古装写真图,并以“性感”为提示词让AI进行重绘。
DW通过其AI绘图模型生成的作品(左)及360公司演示图(右)。
8日,DynamicWang(下称“DW”)在社交平台发文自称系该图片的作者,并质疑360公司盗用其AI绘图模型生成的图片,“还转绘搞黄色”,相关消息迅速引发舆论关注。
据DW提供的聊天记录,360公司相关负责人称,由于时间紧急没来得及关注来源,对忽略授权问题表示歉意。
360公司方面向南都记者证实,11日晚间,360副总裁梁志辉在朋友圈发文回应此事,称“作者希望我们10倍价格购买模型,并另行支付赔偿费用。这个方案超出了我们认知的合理范畴,我们愿意诉诸法律,在法庭上公开探讨版权问题”。
DW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涉事原图是他使用本人训练调试的AI绘图模型生成的,并于去年8月发布。而360公司未经授权使用该图片进行重绘、二度创作,并在公开场合发表使用,严重影响和侵犯了个人权益,DW要求360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1元。
对于“10倍价格购买模型”的问题,DW表示,其对中小AI创业公司购买模型的授权价格为4499元,“360作为上市公司,购买模型价格为中小AI创业公司的10倍”。
14日,DW告诉南都记者,其已正式委托律师维权。同日,360内部人士向南都记者透露,公司已经启动诉讼程序。
南都记者获悉,涉事原图的生成模型为AWPortrait1.2,由DW发布在国内AI创作平台LiblibAI。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今年初,LiblibAI还卷入了与李一舟的维权风波,后者曾凭借以Sora为噱头的199元AI课程出圈。
南都此前报道,2月21日,11名博主联合发布视频,指出李一舟旗下“一舟智能”官网存在大量未经授权就私自上架商用的独立开发者开源模型,这些模型原本被授权发布在LiblibAI平台上。
“一舟智能”官网随即贴出条幅,称“模型由开源社区用户提交,经平台整理后发布”。不过,南都记者在其官网检索部分疑涉侵权模型,数据已被删除。
舆论发酵后,2月22日,李一舟关联的微信小程序“一舟一课”被暂停服务,AI课程被下架。微信视频号“李一舟”被禁止关注等。
AI模型及训练素材的版权保护
LiblibAI创作者维权事件,让社会各界关注到了AI模型的法律保护问题。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时萧楠认为,此前业内很少讨论AI模型本身究竟是什么,可以如何保护。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目前行业中大量AI模型都是开源的,很少会有人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是完全闭源的,第三方无法获取。
Sora生成的视频画面细腻逼真。IC供图
时萧楠指出,对于AI模型的未经授权搬运行为,AI模型创作者或发布者可以通过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开源协议、商业秘密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而AI模型社区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项下的数据类权益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除了AI模型的版权保护,在采集、复制数据和将数据作为训练语料“投喂”AI模型的过程中,相应的著作权问题也广受关注。
南都记者获悉,6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开庭审理了四起画师起诉AI绘画软件开发运营者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这是全国首例涉及AI绘画大模型训练著作权侵权案。
四起案件的原告均为插画师,涉案AI绘画软件抓取原告绘画作品用于训练AI模型,并应用于商业用途。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复制权、改编权等,“一键生成”的大批量图片轻松替代原告绘制的作品。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与涉案AI生成图片不存在实质性相似,此外,被告大模型训练行为即使使用原告作品亦应构成合理使用。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消息,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在AI模型训练素材的开放问题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诗敏向南都记者分析称,AIGC模型所依托的数据量是非常庞大的,以一个AIGC的语言模型为例,其数据储存量相当于上百万倍“四大名著”的规模。
郑诗敏认为,结合AIGC运行过程中需要运用大数据进行深度学习的特点,贸然将著作权归属于程序开发者,并不能促进作品的产生和传播。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庭庭长谭海华也持有类似观点。
他告诉南都记者,从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的角度,目前给予AI技术合理的、免费的使用权是合适的。“海量信息的许可要求在实际应用中是不现实的,应当允许AI技术在一定范围内自由使用训练素材。”
AI生成内容著作权归属争议
随着AI技术发展更迭,越来越多普通用户也能用上AI大模型。只需要输入提示词,AI模型就可以产出相应的文字、图片、代码等内容。
然而,这些AI生成的内容属于作品吗?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相应权利归属于谁?近年来,与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但上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2019年4月,菲林律所诉百度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宣判,这是AI生成内容版权第一案,也是全球首例对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性质及其权益归属进行界定的案件。
菲林律所诉百度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的涉案内容对比图。
该案中,涉案文章由原告菲林律所首次发表,后被上传至百家号。百家号文章删除了原告的署名、引言、检索概况等。菲林律所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辩称,涉案文章是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不构成作品。
针对“AIGC是否属于作品”的争议焦点,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不属于自然人的智力成果,从而未被认定为“作品”。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此类“作品”在内容、形态,甚至表达方式上日趋接近自然人。但根据现实的科技及产业发展水平,现行法律权利保护体系已经可以对此类软件的智力、经济投入给予充分保护,就不宜再对民法主体的基本规范予以突破。因此法院认定,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领域文字作品的必要条件。
但在2023年11月的国内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中,涉案AI生成图片被认定为“作品”。
在该案中,原告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生成了涉案图片,后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到社交平台。被告随后在文章使用了该图片,且截去了原告署名水印。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的涉案AI生成图片。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延续了“菲林诉百度著作权案”的部分认定标准,认为著作权法只保护“自然人的创作”,而AI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与此同时,一般情况下利用AI生成图片的权益,归属于利用人工智能软件的人。
不同的是,在该起案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人工智能模型具有更高“智能”,且原告的智力投入也较多,具备进一步探索适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的基础。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片系原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等。由此,涉案图片体现出了原告的独创性智力投入,符合作品的定义。
郑诗敏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指出,AIGC作品虽然在外观上具备作品的要求,但是创作者关于AIGC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还不能一概而论。
郑诗敏说,“司法实践认定的重点和难点在于,该AIGC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为人类直接创作的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而这个难题是各国普遍面临的。”
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间的平衡
此次360与DW的AI图片版权之争,以双方诉诸法院而暂告一段落。在双方舆论博弈中,360产品经理梁志辉向DW发问“模型以及模型生图的版权归属,该如何界定”,并称,“版权不开放,AIGC很难发展起来”。
事实上,梁志辉也是在向整个AIGC产业发问。关于AI生成物的侵权认定和版权保护,再次在业界、法律界和学术界掀起讨论热潮。
郑诗敏向南都记者总结称,目前AI生成内容相关纠纷主要包含几个方面,第一,AIGC大模型训练所利用的素材作品内容是否需要授权以及何种授权。第二,AI生成内容侵权的责任承担。第三,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以及归属。
不过,郑诗敏也指出,目前法律层面并没有与上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直接相关的规定。
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侵权认定上,谭海华认为,应当区分个人使用和商业使用。对于个人仅出于学习和娱乐目的使用AI生成物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侵权。“当AI生成物被用于商业目的并进行传播时,才应当考虑是否构成侵权。”
谭海华建议,可以借鉴开源软件的规则,允许AI生成物的自由使用,但要求使用者遵守一定的规则。“司法应当为产业发展服务,因此在处理AI相关案件时应当慎重,让‘子弹飞一会儿’,给予行业发展足够的空间和时间。”谭海华表示。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冰洋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指出,对AIGC内容进行版权保护,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可能促进人工智能对的创新和发展,也可能带来一些风险和挑战。
一方面,著作权法的核心目的之一是激励创新,版权保护可以激励AI开发者投入时间和资源来创造新的AIGC内容。版权保护也有助于明确AIGC内容的权利归属,为AI创作物的商业化提供了法律基础,有助于规范市场和保护创作者的利益。
但另一方面,如果对AIGC内容的版权保护过于严苛,可能会限制知识的共享和传播,特别是当AI作品基于大量公共领域或他人作品的数据生成时,可能会对后续创作和研究造成阻碍。
汪冰洋认为,对AIGC内容进行版权保护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制定合理的法律和政策,以确保既能激励创新,又能保护公共利益和促进技术发展。
郑诗敏深以为然,“如何平衡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是日后立法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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