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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二手交易平台购物不能7天无理由退货?法院判了......
日期:2024-05-27 来源: 标签: 字体:【

如今

二手商品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但如果对商品不满意

消费者能否七日无理由退货呢?

近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二手商品退货纠纷

最终法院如何判决

一起来看

据了解,吴先生、刘先生均系某网络二手交易平台注册用户。吴先生在该平台购买了刘先生出售的宠物用品,后发现该宠物用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在线申请退货退款。平台支持了吴先生的诉求,吴先生收到退款。但是,刘先生认为其在二手交易平台销售的物品不应适用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故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返还其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目前存在大量在平台注册专门从事二手交易或新品交易的用户。原告刘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案涉产品的进货发票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据,经法院审理查明,刘先生系在向案外人批量购买产品后,再加价出售,刘先生出售案涉产品的行为具有营利性质。结合原告刘先生在该二手交易平台短期内多次出售宠物商品,综合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等情况,法院认定原告刘先生的出售行为已超出一般二手平台用户转让、处置闲置物品的合理范围,故法院认定原告刘先生系借助网络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其销售行为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消费者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上,对于二手商品的新旧成色、瑕疵程度、磨损状态只能依赖卖家的描述,极有可能导致买家对于购买到的商品不满意,要求退货的情况出现。此种情形下,法院应在全面认定事实基础上,厘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而作出裁判。

金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未拘泥于二手交易平台的性质,而是从出卖人所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以及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来源等情况综合认定出卖人符合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的本质特征,进而适用了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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