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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他人购买毒品后举报,算立功吗?
日期:2024-05-28 来源: 标签: 字体:【

引诱他人购买毒品吸食且为其提供购毒资金,随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据此线索抓获毒品交易人员,能否认定为立功?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对被告人该检举揭发行为,依法不予认定为立功。20228月,被告人熊某多次在家中容留谭某、程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熊某为争取立功表现,自行邀约吸毒人员胡某共同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并支付胡某毒资让其去购买毒品,同时将该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民警当日将胡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冰毒,次日又将向胡某贩卖毒品的陈某抓获。20238月,陈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立功制度的设立旨在促使犯罪人举报知晓的犯罪线索,加快其他案件的侦办,提高司法效率。立功线索必须通过合法手段、合法途径取得,任何人都不得因违法行为而获利。被告人熊某为了立功而主动约购毒品并予以“检举揭发”,既不符合立功的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立功制度的价值取向,不应认定为立功。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法院遂判决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刑事立功制度的立法本意是鼓励罪犯悔过自新、将功折罪,从而获得对其在刑事责任上的宽宥。法的正义价值要求保护正当利益不受侵犯,法律不禁止任何人获益,但是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而获益,任何人不得因自身的不法而获益。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立功线索、立功材料,从现实和长远来看,不利于惩治违法犯罪,反而会诱发违法犯罪和司法腐败。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案中,被告人为了获得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诱导他人购买毒品且为其提供毒资,促成毒品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制造了一条立功线索,明显属于法律所禁止的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立功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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