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种名为“打烟卡”的游戏悄然在全国多地的小学生群体中流行开来,小编注意到这股风潮在短视频平台的推动下更是愈演愈烈,成为了学生、家长和老师们关注的焦点。这款游戏的玩法简单却颇具吸引力,小学生们纷纷利用课余时间和周末时间,四处搜寻废弃的烟盒来制作“烟卡”,有些学生在街道上的公共垃圾桶、生活小区内生活垃圾堆放点等寻找别人丢弃的烟盒,然后截取头部部分折叠成“烟卡”,这类烟盒经过垃圾桶的其他垃圾混合,外观很不卫生,可能滋生了很多细菌,让很多老师和家长等担心不已。
此外,很多参与“烟卡”游戏的学生以此为乐,进行相互间的竞技,有老师甚至反应,就算在上课的时候也有少部分学生还是不自觉地保持着拍“烟卡”的动作,影响到了学习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近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专项治理的通知》,强调各地烟草专卖局要积极联合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开展电子烟普法宣传“进校园”活动,多措并举向中小学生讲解吸食电子烟危害,普及“上头电子烟”等新型毒品防范知识,防止学生沉迷烟卡游戏,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制诱惑能力。
三、向学生售卖“烟卡”违法?
向小学生销售“烟卡”的行为违法!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从废弃烟盒剪下来的“烟卡”,是不得进行二次销售的。小编注意到,2024年4月26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要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校园周边便利店、超市、文体用品店等向未成年人售卖烟盒、烟卡等物品的行为进行劝阻。” “北京、上海、浙江、广东、深圳等地要压实属地监管责任,采取行政约谈、发送监管函等方式,要求属地互联网企业自主清理电子烟、烟卡等商品信息,关停非法销售店铺。”《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不允许烟草做广告。小编认为售卖烟卡属于变相的烟草广告和促销。《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拍“烟卡”游戏存在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分散学习精力、不良价值导向的风险隐患,学生在游戏中可能会启蒙赌博意识,并对吸烟产生兴趣和好奇心。从这个角度来讲,“烟卡”售卖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而商家的销售“烟卡”行为只会让未成年人过早接触烟草制品,这与我国未成年人法规的保护精神是相背驰的,所以是涉嫌违法的。四、商家私自(或者联系工厂)印刷的“仿制品烟卡”,若私自印制烟草注册商标并制作成“烟卡”,涉嫌侵害了烟草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这应该是违法的。私自印制烟草注册商标制作成“烟卡”销售给未成年人,不仅涉嫌违法,还会让未成年人对吸烟等行为产生好奇心从而产生浓厚的兴趣,对未成人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不良的引导。1. 涉嫌违反了烟草制品商标标识有关管理规定, 查阅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规定,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也就说烟草制品商标标识不是谁都能随便印刷或者随便委托印刷厂印刷的,未经过授权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是不可随意印刷的,国家法律法规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这也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符合立法目的。那么,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不难看出,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就是现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这些都是有法律详细规定的。2.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家私自印刷或者委托印刷厂印刷“烟卡”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了原商标所有人的专利权,市场监管部门有查处的职权和依据,可以联系商标所有人提供商标持有权证书,依法依规整治。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难看出,这些都是需要追究责任的。五、销售卷烟给未成年人还会面临的处罚有哪些?
小编提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置,具体条款,大家可以自行查阅网上公开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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