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的电梯广告费、停车费、场地租金等收益,究竟该归谁?
最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的终审结果,判决某小区物业公司向业主返还10年公共收益,总共124万多元。
2010年3月开始,该物业公司开始为南京江宁某小区提供服务。十多年来,小区物业一直将小区公共收益据为己有,也未定期公布小区公共收益的详细收支情况。2020年12月,该小区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小区于2010年至2020年期间的公共收益。
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庭法官刘凡:这个物业公司提出,它的支出大于公共收益,小区的公共收益为负数,即使有公共收益也应当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应向业主返还,所以双方就产生了矛盾。法院在审理调查中发现,物业公司提供的账目不清晰,无法举证实际支出。同时,双方在物业合同中没有对公共收益分配进行约定。
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庭法官刘凡:《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依靠业主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应当向业主返还。所以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酌定,所得收益的30%为其合理成本,剩余部分就归业主所有。
据此,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向小区业委会返还2010年至2020年期间的小区公共收益124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链接知识:小区公共收益
《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立法经过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的公共收益的范畴进行明确规定。根据《条例》,公共收益包括:
(一)依法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经营所得的收益;
(二)属于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篮球场、会所等共用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
(三)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
(四)因公共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
(六)公共收益的孳息;
(七)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
上述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依法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条例》指出,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全体业主的决定使用。
在公共资金的管理方面,《条例》提出,公共收益应当缴存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共收益进行财务管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的公共收益,可由物业服务人暂行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经审计的公共收益会计资料及款项移交业主委员会。公共收益未经全体业主依法表决同意不得使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
版权所有: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 ICP备案:粤ICP备2020133524号
Email:fs315@163.com | 技术咨询:0757-88338818 网站地图
佛山市消委会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7号七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