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建、自然资源、人防、市场监管四部门出台《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有“规划已明确具有公共配套设施功能的”“车位、车库建筑面积已计算在商品房公摊面积之内的(即公摊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地面场地施划临时车位的”情形之一,属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出租业主共有的车位、车库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全体业主共有。(山西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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