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沸沸扬扬的张杰谢娜买房跳单一事
有了最新进展
法院判定
谢娜张杰不存在跳单
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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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眼查app,近日,上海雅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上海思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雅銮公司诉称,思和中心持有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多套房产,思和中心与雅銮公司之间达成非独家委托代理销售合意,同时期,思和中心与其他房产销售或经纪公司也达成类似的合作。
2019年6月,雅銮公司客户经理霍某安排并陪同张某、谢某及谢某母亲等人两次看房,意向买家表达了购买意愿并表示不具备在沪购房资格,拟考虑以公司名义购房,霍某告知其可以注册公司后购买,但之后意向客户表示不再购买。
嗣后,雅銮公司获知意向买家通过太平戴维斯公司以“重庆眉开眼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网签合同。雅銮公司认为太平戴维斯公司与眉开眼笑公司签订居间协议时间在6个月的客户信息有效保护期,思和中心未注意到保护期即向太平戴维斯公司支付酬金,构成“跳单”。
法院审理认为,在没有相应协议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无法确认雅銮公司与谢某之间仅凭带看房即成立了中介合同关系,更无法确认谢某事先或事后知晓会承担带看房后另行委托其他中介的法律后果,谢某与思和中心之间没有“跳单”共谋的行为。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上海雅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媒体报道,文书中的“张某”“谢某”即张杰、谢娜。此前曾有中介在网上发文怒斥张杰谢娜夫妇买豪宅“跳单”。对此,谢娜张杰方发律师声明,辟谣跳单等为不实信息,同时称中介偷拍并发布个人隐私等行为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跳单?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但是在跳单中中介人怎样证明自己提供了相关的中介服务是个难点,最保险方式还是在提供相关服务时签订与委托人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或者留存直接的服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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