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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用在孙辈的“带娃费”,能要回吗?
日期:2024-08-08 来源: 法治日报 标签: 字体:【

近日,

#公婆起诉前儿媳要求支付21万带娃费#

冲上热搜。

广东一夫妻离婚后,

经法院判决两个孩子由夫妻二人各自抚养,

并各自承担抚养费。

但在法院判决生效后,

女方并未接走抚养孩子,

而是依旧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

因此,

老人向法院起诉

要求前儿媳支付照顾孙子的费用。

最终,

法院审理认为,

老人的照顾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根据实际情况

判决被告返还子女抚养费88000元。

隔代抚养是法定义务吗?

老人用在孙辈的“带娃费”,

什么情况可以要回?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富管理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慧敏律师的专业解读!

隔代抚养是法定义务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为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第一责任人。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已成年,那么即使不能独立生活,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没有抚养义务。

什么情况可以要回“带娃费”?

若符合履行隔代抚养义务的条件,则老人用在孙辈的花费,视为履行隔代抚养义务,无法要回。

如果子女有抚养能力但将孩子交给老人长期抚养,在法律上老人没有法定抚养孙辈的义务,此时,老人的这种抚养行为可以构成无因管理,老人有权向子女要求由此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孩子生活的基本开销,如食品、衣物、教育、医疗等。如该案例中,法院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综合考虑父母二人的负担能力、两名婚生子的实际需要等因素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抚养费数额,而老人主张的补习班、启蒙教育费等其他费用,因超出自身经济能力范围不应被提倡,故对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

如果老人是完全自愿抚养孙辈且明确表示是帮忙、基于亲情和传统家庭伦理来带孙辈,没有提及任何费用和补偿,从法律上可能难以支持“带娃费”。但如果长期这样的付出导致老人在经济上、精力上不堪重负,从道德和情理角度,子女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其他形式的关怀照顾。

此外,若子女和老人之间明确约定了老人帮忙带孩子要支付报酬、费用补偿等,那么从合同约定角度子女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带娃费”。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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