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怎么标?
如何认定价格欺诈?
2022年6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以第56号令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
《规定》的部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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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的内涵
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明码标价不能简单理解为仅标示价格,经营者还应当标示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对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减少价格欺诈的发生。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欺诈是一种欺骗性价格表示,经营者通过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违背真实意愿与其进行交易,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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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的主要内容
《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其中,服务的计价方法包括计价单位和计价标准。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可以增加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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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的主要形式
《规定》第九条对经营者明码标价使用的文字、币种作出规定,要求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其他价格信息,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确保价格信息的准确传达。民族自治地方的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增加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标价形式有特别要求,经营者还应当执行特别规定。例如,《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企业在进行明码标价时,还应当遵守《直销管理条例》的特别规定。
为充分发挥明码标价有效传递价格信息的功能,《规定》第十二条对明码标价的形式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明码标价。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发布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等的参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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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
《规定》第十九条在总结立法和执法经验基础上,列举了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一是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是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是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是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是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考虑到价格欺诈的手段多种多样,难以全面列举,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了“其他价格欺诈行为”作为兜底条款。
《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不属于价格欺诈的三类情形:一是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二是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三是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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