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指导 > 消费知识
自制药酒的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日期:2023-11-13 来源: 标签: 字体:【

为了降低饮用自制药酒的食品安全风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提示: 公众不配制、不饮用自制药酒,不购买、不饮用无标识或标识不明的药酒,食品经营单位不得非法加工、销售自制药酒。个人切勿配制、饮用含有以下毒副作用的药材原料的药酒及其他食品:

1.乌头碱类药物 (如草乌、附子、附片、川乌、雪上一支蒿、小黑牛等)

此类药物为剧毒,成人口服纯乌头碱0.2毫克即可中毒,3- 5毫克即可致死。普通的炖煮、浸泡等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酒浸或用酒冲服此类药物可增强其毒性。

2.马钱子

此药物毒性较大,超量或长期服用可导致身体健康受到影响,甚至出现中毒情况引发痉挛,呼吸困难,甚至昏迷等风险。

3.含有虫类 (蝎子,蜈,水蛭等) 的中药材此类药物都含有一定的毒素,要在正规医院专业医生的指导建议之下服用,不建议自行配制药酒。

版权所有: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 ICP备案:粤ICP备2020133524号

Email:fs315@163.com | 技术咨询:0757-88338818 网站地图

佛山市消委会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7号七层

佛山市消委会官方微信
佛山消费投诉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