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陈前往某超市买鱼,在没有工作人员也无打捞工具的情况下,他自行打捞鱼被刺伤,导致细菌感染,后续小陈还住院治疗30天才出院,伤情也被鉴定为八级伤残。这种自行捞鱼遭遇意外,责任谁来承担?
律师点评
佛山市消委会坐班律师林燕佳表示: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超市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以及消费者自身在参与活动时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超市的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无隐患的购物环境。特别是在生鲜区,消费者存在滑倒、被刺伤或细菌感染等风险,超市应对这种风险作出必要提示,提供足够的安全指导和防护措施。但实际上超市未提供专人捕捞服务和专业捕捞工具,也未明确提示消费者可能面临的风险,显然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过错。 过错责任:由于超市未能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陈在捞鱼过程中受伤,超市的过错与小陈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的责任 审慎注意义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陈在参与捞鱼活动时,应当能够预见到被鱼刺伤的可能性,提高警惕、多加小心,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如使用适当的工具、穿戴防护装备,或在必要时寻求工作人员的帮助。 过错分担:虽然小陈的受伤主要归咎于超市的安全保障不足,但他自身也未能充分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在责任划分上,小陈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消费提示 安全无小事,生命重如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自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更好地保障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安全。
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在公共场所活动时不仅要多加注意,避开危险源,还要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的安全规定,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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