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消费者小常在大型超市购买生活用品时看到超市门口入口上有“618特享 满50元送赠品活动”的618活动海报,宣称“购物货值买满50元,即送餐巾纸一条”。当他购物结账后到服务柜台索取赠送商品时,营业员却告知活动仅限6月18日当天,但海报上没有明示“促销期限”。
【律师点评】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谭彩仪律师表示:
1、商家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等相关限制性条件,如果商家没有明示促销内容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消费者基于商家对外公布的促销方案产生合理信赖,有权要求商家按照促销方案提供商品或服务。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应了解商家提供的促销方案的具体内容,并保留商家公布促销方案的相关证据,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拨打12345向相关行政部门或到商家所在地的消委会进行投诉。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4、《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七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5、《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第七条 卖场、商场、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
版权所有: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 ICP备案:粤ICP备2020133524号
Email:fs315@163.com | 技术咨询:0757-88338818 网站地图
佛山市消委会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7号七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