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7岁的东东报名参加某教育咨询公司组织的户外团建游玩项目,被带到某户外体育公司,开展户外探险活动。不幸的是,东东在攀岩时遭遇意外,系在他身上的绳索突然断裂,导致他跌落受伤。经过5天住院治疗,医生为东东办理出院,并建议他居家休养一个月。
由于无法去学校上学,东东的父亲徐先生便聘请了家教,在家辅导东东学习。然而关于这笔家教补课费用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徐先生和教育咨询公司、户外体育公司无法达成一致。
【律师点评】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
1.马少童律师表示:教育咨询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有责任确保活动的安全,在本案中教育公司需证明不存在指示和选任的过程,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户外体育公司作为攀岩活动的实际执行者,有责任确保活动的安全进行。现因户外体育公司提供的绳索断裂,导致东东受伤,户外体育公司存在严重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教育咨询公司、户外体育公司的侵权责任承担比例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确定。
2.东东的父亲徐先生聘请家教为东东补课的费用,虽然可能不直接包含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内,但由于东东的受伤导致了学业的耽误,这笔费用与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东东父亲可以要求教育咨询公司和户外体育公司承担家教补课费用。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受到损害时,在合理界定赔偿项目时应考虑其必要性、合理性以及与事故的直接相关性,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应作为损失的一部分请求侵权方赔偿,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如家教合同、支付凭证、医院证明等。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拨打12345向相关行政部门或到商家所在地的消委会进行投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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