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说法
案例:
消费者小家路经某商场门口组织的夜市摊时,发现某品牌“学习机”销售活动,在活动摊位的热闹气氛吸引下,小家购买了一部价值1999元的“学习机”。回家后,却发现该款学习机“质量差、错误多、系统老旧”,性能与销售人员所说的相差甚远,于是返回该夜市想找商家退货。然而她到达夜市后,发现活动早已结束,摊位已撤。小家无法联系商家退货。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熊井春律师表示:
1、小家在夜市摊上购买了价值1999元的某品牌“学习机”,与销售的商家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2、小家购买的“学习机”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属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情形,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小家依法有权退货,并要求赔偿。
3、某商场门口组织的夜市摊,属于展销会性质,小家无法联系商家,依法可向夜市摊的举办者要求赔偿。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夜市摊上购买商品时,不仅仅要了解拟购买商品的产品性能、质量、销售商家的资质等情况,还要了解夜市摊举办者的情况。如果在夜市摊上买到了存在质量问题的不合格商品,可以便于退货、更换、修理,甚至索赔。
法律法规: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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