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指导 > 消委说法
酒店洗手间内滑倒,致10级伤残!就拖鞋非防滑可追责?
日期:2023-08-30 来源: 标签: 字体:【

消委说法

案例:

消费者小黄入住某酒店,入住期间在客房起床去洗手间时,不慎向前滑倒,导致膝关节多处受损,达十级伤残。消费者认为酒店拖鞋防滑性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对住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却表示,根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拖鞋外底防滑性能符合标准,客房装修已尽到保障客户的安全注意义务,这属于消费者自身问题。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李智就律师表示:

1、酒店作为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尽管目前尚未有强制性规定或行业标准要求酒店提供防滑胶质拖鞋,但在实务中,部分旅客以此主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会获得法院支持。

2、本案中,若酒店在客房洗漱区、卫生间已经进行了干湿分离设计,配备有防滑地巾,且拖鞋底部设置有防滑纹路,该拖鞋防滑底性能亦符合检测标准的情形下,应认定小黄未能积极尽到对自身人身安全的注意和保全义务,过错较大。若酒店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则酒店将免责。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入住酒店的时候,应及时留意酒店的安全问题,若酒店的安全防滑措施配备不够完善的,应当主动提出。若酒店客房内配置防滑胶质拖鞋,应尽可能使用防滑的拖鞋;如酒店无法提供防滑胶质拖鞋,也应当使用防滑垫及地巾作为防滑保护措施,以免受伤。若酒店没尽到相应防滑事宜的注意义务,消费者应及时采取拍照拍视频等方式记录下酒店未尽到职责的行为,以应对后续主张酒店侵权责任时的举证义务。

法律法规: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民法典》

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版权所有: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 ICP备案:粤ICP备2020133524号

Email:fs315@163.com | 技术咨询:0757-88338818 网站地图

佛山市消委会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7号七层

佛山市消委会官方微信
佛山消费投诉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