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在某餐厅消费后,获得一张50元代金券。代金券使用说明处注明:“凭此代金券满100元可使用”“有效期至:爱你一万年”。
8月底,小张再次前往该餐厅消费150元。结账时出示该代金券,商家却以代金券已停止使用及解释权归餐厅所有为由,拒绝抵扣券上金额。
律师点评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林淑簪律师表示:
商家向消费者发放的代金券已经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使用方法与期限(有效期“爱你一万年”实际意思表示为长期有效)等要件,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
小张作为消费者根据代金券的使用规则在期限内使用该代金券,合法合规,该餐厅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该餐厅还以解释权归餐厅所有等格式条款、声明来限制小张使用该代金券,排除小张的合法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声明内容无效,小张依然可以使用该代金券。
消费提示
商家以发放优惠券的形式吸引消费者消费,增加客户的来访度与继续消费的需求。因此作为经营者应更加遵循公平、诚信等原则,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和责任。
另外,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消费者需保留消费凭证,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可拨打12345向相关行政部门或到商家所在地的消委会进行投诉。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正确使用格式条款的义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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