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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整形手术需同意医院可使用照片?医美行业七大霸王条款曝光
日期:2023-09-26 来源: 标签: 字体:【

日前

湖北省宜昌市消费者委员会

邀请法学专家、律师

行业主管部门和

市场监管部门专业人员

对医美行业霸王条款

进行了分析、点评

一起来看看

哪些行为属于霸王条款吧


宜昌市消委会和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医美机构进行走访调研。资料图片



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01

条款:《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风险告知条款、专科情况说明条款;《眼部、眉部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禁忌症、有关手术情况、医疗风险条款。

点评:以上条款涉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及安全,直接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应当在合同中做出显著标识,而不应以明显小于合同字号的内容放在附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02

条款:特殊风险条款:“术后原有疾患则仍会持续进展或可能诱发原有疾患,甚至加重……患者需理解,并需自行到相应专科检查治疗,费用自理”;“可能达不到预期水平,或不能满足患者的期望,甚至可能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和医疗风险”。

点评:因消费者隐瞒自身疾病、体质等特殊因素,导致术后无法达到理想效果甚至引发疾病的,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若因经营者、医师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术后无法达到理想效果或引发疾病的,则不能免除经营者、医师责任。以上条款均约定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有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之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03

条款:《医美消费服务合同》第二条第(二)款:“但在乙方(医美机构)突发情况下为维护甲方(消费者)生命健康重大权益,根据诊疗规范采取合理诊疗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甲方应当承担。”

点评:医美整形服务存在一定风险,经营者应当维护消费者健康及生命安全,对于产生的费用应当基于诊疗措施产生的原因,判断应当由哪一方承担费用。如系经营者过错导致的扩大诊疗行为,相关费用不应当由消费者承担。


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

01

条款:《整形美容医院术前告知书》第四条:“只能保证术后较术前改善容貌、不毁容,如出现不理想或并发症……手术费、医疗费一律不退。”

点评:上述条款表述不清晰、不明确,没有可操作性,一旦发生纠纷,会成为经营者以此推卸法定责任的理由。经营者是否承担退、赔责任应依据其是否遵守医美技术操作规程、是否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等综合判断,而不能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减轻法定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02

条款:《医美手术知情同意书》第四条、第六条:合同一方面告知美容手术的恢复期轻者1至3个月,重者6个月至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另一方面又约定6个月以后的修复手术需要另行收费。

点评:手术的恢复期和不满意修复期限不匹配,属于限制患者权利减免己方责任的条款。


肖像权及冷静期问题

01

条款:《整形美容医院术前告知书》第九条:“手术者需同意医院有对其相片的使用权。”

点评:消费者享受医美服务过程中所拍摄的照片属于个人隐私,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公开消费者术前、术中、术后等照片。经营者将同意内容写入告知书,如果消费者不同意,经营者就不会为消费者提供相关医美服务,事实上单方面剥夺了消费者的同意权。《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02

条款:《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第三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为冷静期,消费者可以在冷静期内单方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上述完成结算退费手续。合同约定的冷静期为1日、3日或5日,消费者可以在冷静期内单方解除合同,对应的经营者的退费期限为15日,普遍长于冷静期。

点评:消费者享有较短的冷静期,经营者却有较长日期的资金占用权,显然有失公平,属于以格式条款减损对方权益增加己方权利的情形,应予以纠正。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无理由退货权,消费者享有7日无理由退货权,经营者应于7日退还货款。根据《民法典》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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