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消费者小广2023年初到某酒店办理会员卡,酒店承诺在会员期内凭会员卡订房可享受七折优惠,其后小广10月联系酒店进行消费时,酒店表示因经营成本上升,房型涨价,会员卡消费只能享受九折优惠,小广认为酒店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酒店履行承诺或退回会员费用。
佛山市消委会坐班律师林燕佳表示:
1.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消费者小广采取预付费方式在酒店充值办理会员卡,酒店方承诺其可以在会员期内凭卡享受七折订房优惠,双方形成合同关系。
2.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然而酒店因经营困难而单方面变更会员卡使用规则,并未与小广协商一致,侵犯小广的知情权,小广有权主张该合同条款无效。因酒店无法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构成违约,小广有权要求酒店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
消费提醒:
消费者应按照自己的实际需求合理消费,谨慎办卡。树立合同意识,尤其是明确约定关于优惠条件、服务期限、会员卡使用范围及赠送等服务承诺。妥善保管好相关证据资料,发现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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