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沙在网店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签收后发现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向商家提出十倍赔偿金。后续,教家人先后三次购买50盒、100盒、150盒“黄芪薏米饼干”。后小沙以产品中添加有黄芪粉、违反了有关规定为由,要求商家退款以及十倍赔偿金。
律师点评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杨柏华律师表示:
01
关于退款。小沙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有效,商家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家违约或造成损害的,小沙有权要求商家退款或者赔偿损失。
02
关于十倍赔偿金。根据食品安全法以及立法的目的,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为正常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有权要求十倍赔偿。因此,小沙首次购买的30盒饼干,有权要求价款十倍赔偿。但小沙教家人购买的饼干,明显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而购买,不属于正常生活消费需要,实务中难以获得十倍赔偿。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和服务时,注意收集小票、发票等消费证据,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拨打12345向相关行政部门或到商家所在地的消委会进行投诉。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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