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杨通过某租车APP承租一辆小型客车,并按约享受“尊享服务”,租期4天。租车APP中说明:“在您购买尊享服务后,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以及保险理赔范围外的轮胎损失。”在保险责任中承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后来小杨驾驶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却发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仅投保50,000元,扣除保险理赔金后,小杨还需赔偿128,000元。
【律师点评】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李绍均律师表示:
租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即承租人小杨)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即租赁车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当由强制保险先行理赔,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进行理赔,不足部分再由机动车使用人(即承租人小杨)承担。
小杨赔偿后,可依据诚信原则向租车公司进行追偿,要求租车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及租车公司的承诺支付赔偿款;但由于小杨在租赁时,未完全履行审慎注意义务,未检查租车公司投保情况,本身存在部分过错,届时法院会根据小杨、租车公司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相应判决。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租赁车辆时,应当了解汽车租赁公司经营资质、仔细阅读租车合同、审核车辆是否办理年检手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及其投保额度,必要时还可与保险公司核实投保情况。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拨打12345向相关行政部门或到商家所在地的消委会进行投诉。
【法律法规】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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