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彤参加旅游团时,导游没按照宣传的景点游玩,擅自修改景点,小彤对此十分生气。但旅行社说宣传页面注明“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我社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游览景点做相应调整,旅客应服从安排、不得提出异议”,但字非常小,下单时根本没注意。
【律师点评】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邓毅律师表示:
1.商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行安排。旅行社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履行合同,按照原定景点进行游览;或要求旅行社退还收取的相关费用,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2.商家在宣传页面中的声明并不能完全免除法律责任。尽管商家在宣传页面中注明有权调整景点,但字迹过小,导致消费者在下单时无法充分了解相关信息,这使得消费者在知情权方面受到了侵害,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商家擅自修改景点且作出这种免责声明,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那么商家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提示】
在参加旅游团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签订合同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旅游团的行程安排、景点等内容。如发现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或擅自修改行程,应及时维权,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第一款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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