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春节期间,阿亮报团旅行,期间丢失了价值1万元的相机,随后向旅行社提出帮助,找不到的话需要旅行社赔偿。但旅行社表示,在合同里写明“消费者应自行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财物,若造成财产损失责任自负,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邓毅律师表示:
1.相机等贵重物品属于游客贴身保存的财物,游客有保护自身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此时可以看旅行社是否尽到财产安全提醒的义务,如果已经尽到财产安全提醒的义务,很大程度上需要游客自己承担责任。
2.另外,虽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免责条款”,但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仍需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这个案例中,阿亮的相机丢失,旅行社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寻找,而不能以“责任自负”等为由拒绝给游客提供帮助。如果是因为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造成游客损失的,应当对游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出行过程中,应当增强自身的财物保管意识。尽量不要携带过多贵重物品,以免给自己带来不便。同时,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避免“霸王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拨打12345向相关行政部门或到商家所在地的消委会进行投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七十条第三款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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