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指导 > 消费警示
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与电池不匹配的充电器混用
日期:2023-03-08 来源: 标签: 字体:【

3月7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正确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与电池电压不匹配的充电器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将电动车电池置于高温、炎热等环境下,长时间对电动自行车电池产品进行充电,都可能引发电池热失控,造成电池起火爆炸等严重后果。不建议在电动自行车装配与车辆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电池,严禁与电池不匹配的充电器混用,建议在集中充电点充电,严禁在室内充电。

版权所有: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 ICP备案:粤ICP备2020133524号

Email:fs315@163.com | 技术咨询:0757-88338818 网站地图

佛山市消委会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7号七层

佛山市消委会官方微信
佛山消费投诉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