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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起拍戒指,商家却不肯发货?
日期:2023-04-12 来源: 标签: 字体:【

为了吸引消费者,很多互联网电商为商品推出1元底价甚至0元底价的竞拍活动。但当消费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拍得商品时,商家却又以商品无库存为由拒绝发货。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判?今天的案例点评,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某贸易公司通过某电商拍卖平台发布拍品“GRC证书0.55ct天然阿富汗木佐祖母绿戒指18K金镶嵌钻石”,起拍价仅为1元。消费者只需缴纳100元保证金即可参加竞拍,加价幅度为1元。平台还承诺,“送拍机构成交不卖,则拍品保证金退一赔三(汽车/房产品类除外)作为赔付给竞买成功人”。去年1月,陈某以1元的价格竞拍成功并付款,后某贸易公司却以商品无库存为由拒绝发货,并仅愿意按照平台规则赔偿300元。

法院审理

然而去年6月,陈某在同一平台发现起拍价为5800元的同一拍品。无奈之下陈某诉至法院,主张涉案拍品有库存,某贸易公司故意不发货,要求该公司赔偿商品差价34000元。而某贸易公司辩称,案涉拍品并无存货,确因其未能发货构成违约,愿按某电商拍卖平台规则所规定的“拍品保证金退一赔三”,赔偿陈某500元。

经过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某贸易公司赔偿陈某5800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中,陈某以1元的起拍价拍下案涉拍品并竞拍成功,案涉订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某贸易公司应依约向其交付案涉拍品。某贸易公司抗辩案涉拍品库存不足,但陈某提交了去年6月保存的起拍价为5800元的同款拍品网页,表明某贸易公司仍在拍卖案涉商品,故该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平台规则的目的是平台对商家的约束和管理,不影响用户在商家违约时要求商家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定违约责任。陈某主张某贸易公司赔偿案涉商品市场价差价34000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某贸易公司作为专业从事钻戒拍卖的商业主体,亦未向法院提交案涉商品市场参考价,鉴于在案证据仅可以证实某贸易公司以5800元起拍价拍卖过案涉商品,故法院根据该起拍价格酌定某贸易公司赔偿陈某损失5800元。

法官认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以1元底价的竞拍方式吸引消费者,在消费者以1元价格拍下商品后又拒不发货,属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恶性营销模式。本案依法认定平台设立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制度不影响消费者依照法律规定主张违约责任,有助于提高不诚信经营者的违约成本,净化网络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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