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唐女士向佛山消委会投诉称,其在A房产公司购房,B公司推出购房优惠礼包:买家具可返现,返现金额为家具款的一倍。于是,唐女士购房并选购了家具礼包,与B公司签订家具合同,约定由B公司在交楼日期后的三个月内送货。临近交楼日,因经营问题,B公司提前要求唐女士预约家具送货。唐女士无法接受,要求B公司退款,多次与B公司沟通,B公司均不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佛山消委会积极联系双方了解情况,分析认为家具合同明确约定了家具送货时间为“合同收楼日期的三个月内送货”,结合目前房屋未交付的实际情况,送货时间的履行确实缺少现实条件,建议双方积极协商处理。经过多次沟通协调,B公司明确答复坚持不退款。因双方关于退款问题争议较大,佛山消委会按规定终止调解,建议唐女士尽快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律师点评】
本案中,唐女士与B公司之间的家具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唐女士与B公司之间签订家具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家具送货时间为“合同收楼日期的三个月内送货”。B公司应按合同约定送货时间向唐女士交付家具,现B公司单方提前要求唐女士预约家具送货属于提前履行的违约行为,损害唐女士利益,唐女士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要求B公司继续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或要求解除双方家具买卖合同并要求B公司退还款项。
作为消费者一方应当提前根据自身消费需求,有权选择对比多个商家后再购买商品,购买贵重商品前应当与商家签订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旦遭遇损失应及时与商家协商赔偿,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遵循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潘裕彬律师点评)
版权所有: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 ICP备案:粤ICP备2020133524号
Email:fs315@163.com | 技术咨询:0757-88338818 网站地图
佛山市消委会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7号七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