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香港居民梁先生计划在禅城区选购一间商品房,在某楼盘销售人员黄某的推荐下,他看中了一套居室,并现场支付了4千元现金给黄某。因黄某没有收据,故通过签字按指模的形式,出具了一张A4纸的复印件给梁先生,约定款项为诚意金。后梁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退房,却发现已无法联系上黄某,于是他要求开发商A公司退费,但A公司称自己并未收到款项。无奈之下,梁先生只好向佛山消委会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会认真查阅梁先生提供的材料,只有一张销售人员黄某签字的A4纸复印件,并无公司盖章。同时,我会积极联系A公司了解情况,A公司负责人表示该楼盘委托了中介公司B公司售卖,并未查询到梁先生的预订信息,也未收到B公司提供的材料。随后,我会联系B公司核实情况,确认黄某是该楼盘的销售人员,但黄某已离职,无法核实房产预订情况。 考虑到本案涉及香港消费者跨境纠纷,且目前案件的关键在于B公司销售人员黄某对交易情况的确认,我会高度重视,多次主动与B公司沟通调解、陈述案情和普法教育,并要求B公司主动联系黄某了解核实情况。最终,B公司愿意出面代表黄某退回诚意金,并主动与投诉人梁先生协商退回途径,为消费纠纷的解决提供便利。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A公司将该楼盘委托B公司售卖。梁先生在黄某的接待下,在销售现场向其支付了4000元诚意金预订房屋,梁先生作为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黄某是代表B公司收取诚意金。B公司亦认可黄某系公司销售人员。后梁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退房退回诚意金,但“诚意金”属商业用语,不属法律概念,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含义,不适用定金罚则。B公司不能以未查到梁先生的预订信息为由拒绝退还相关款项。 佛山消委会在此敦促房地产中介公司及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和收取费用,同时也提醒广大购房者谨慎选择中介公司,选择社会信誉好、交易服务流程规范、能够开具正规发票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并委托具有房地产从业资格的经纪人员办理业务;谨慎支付交易资金,尽量通过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划转交易资金,避免交易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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