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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家具尺寸不符,及时维权很关键
日期:2024-09-11 来源: 本网 标签: 字体:【

【案情简介】

近日,佛山消委会收到王先生咨询,因新房子装修需要,其通过某平台预订了一套2.1米的沙发。收到货后,王先生便将沙发放入新房进行通风处理。五个月后,王先生突然发现沙发实际上只有1.95米,于是向商家反馈情况。商家以间隔时间太长不予理会。王先生无法接受,要求商家退还相应差价。

【处理经过及结果】

佛山消委会接到咨询后,深入了解情况,发现商家提供给王先生的正式收据上,确实记载了“2.1米沙发”等字眼;但另一份手写的收据最末端还有一行小字:“货物如有质量问题,请于签收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佛山消委会认为,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应当及时验货,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货物是否符合约定等。一旦发现货物有缺少、毁损情形,应立即向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提出,采取当面拍照或在回执单上签署质量问题等形式保留证据。商家向王先生销售的沙发确实与约定尺寸不符,王先生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主张相应权利。工作人员向王先生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维权途径后,王先生清楚并表示感谢。

【律师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王先生通过平台订购沙发,与商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王先生按约支付价款后,商家应当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品牌、材质、尺寸、数量的家具。手写收据中的“货物如有质量问题,请于签收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系格式条款,并未显著提示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以该条款不合理排除了商家的售后责任,限制了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售后保障权,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商家应承担相应的售后责任。

同时,佛山消委会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及时进行验货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一环,避免因拖延而导致维权难度增加。发生消费纠纷后也应尽快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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