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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眼了!演出中途忽然换乐队表演,还播起了广告?消委会教你维权!
日期:2024-08-23 来源: 本网 标签: 字体:【

正值夏日,演艺活动遍地开花

观众的热情也空前高涨

但是近日

佛山街坊雷女士满怀期待地买了

喜欢的乐队演出的门票

却在演出现场上

遭遇了一些烦心事

我们一起来帮帮她

案情简介

雷女士是A乐队的歌迷,通过大麦平台购买了2张A乐队的演出门票。在演出过程中,A乐队突然宣布由B乐队登场表演,B乐队唱了几首歌后,切换为A乐队继续演出。

购票界面宣传演唱会预估时长120分钟,但现场时长仅100分钟左右,包括了B乐队表演时间及切换乐队时间,大屏在切换期间还播放起了广告

雷女士的观演体验极差,并不想看B乐队,她认为主办方虚假宣传,未提前告知实际演出内容,故向我会反映,希望演唱会主办方给予合理解释并退还部分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会接诉后,联系双方了解情况。主办方解释称因经纪公司要求,无法提前宣传B乐队,因此将其作为神秘嘉宾出场,但演出内容已通过行政许可部门审批。此外,其购票界面已注明“预计演出时长约120分钟,具体以现场为准”,因切换乐队需要时间更换乐器设备等,为了不冷场才会播放广告。

我会分析认为,由于存在个体差异,每个观众的主观感受不同,嘉宾出场的影响大小无法准确判断,但主办方也应尊重观众的意见和需求,为其提供更加优质的观演体验。在我会的耐心调解下,主办方同意退还部分费用,消费者亦表示同意

律师点评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本案中,雷女士与主办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主办方的演出活动已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获得行政审批,且主办方没有就实际演出内容向雷女士作出具体承诺,因此主办方的行为应不构成虚假宣传

在此,佛山消委会建议消费者在购票前向主办方详细了解演员阵容及演出内容,并注意保留主办方的相关宣传资料及消费凭证。如发现与预期不一致的,及时通过正规途径反映。主办方在举办活动时如遇主要演员或主要演出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告知消费者。

(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律师专家顾问团谭彩仪律师点评)

相关规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二十七条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

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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