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闫先生于今年1月在某网络平台预订了一间顺德的民宿,入住时间在2月14日,房费500元一晚。入住前5天,闫先生突然被房东告知春节期间无工作人员,让其取消订单。闫先生无法接受,怀疑房东为了涨价故意取消他的订单,于是通过其他网络平台搜索该民宿,发现竟然可以预订同一户型的房间,但价格更加高昂。闫先生遂向佛山消委会投诉,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会接诉后,工作人员联系双方了解情况。闫先生提供了预订民宿的订单详情及其他平台的搜索记录,工作人员经分析,认为民宿方提供服务应遵循诚信原则和自愿原则,保障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处理消费纠纷。在调解的同时,工作人员向民宿方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最终民宿方已安排闫先生入住原标准的其他房间,双方协商一致。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民宿商家和闫先生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商家在提供住宿服务时应以诚信为本,恪守承诺,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合同的变更。但民宿临时通知取消,实则是单方面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闫先生有权要求其以原来的订房价格继续履约。若由于民宿擅自毁约导致闫先生以更高价格另行订房的,闫先生有权要求民宿退还已付订房款项,并支付因另行订房产生的差价损失。
临近五一假期,佛山消委会在此提醒商家应诚信经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无法定事由或者约定事由不得取消预订或变更,除非双方事后达成同意取消或变更的协议。消费者预订住宿后,若商家单方面要求取消订单或涨价等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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