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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摊位商家撤场,禅城区消委会妥善化解
日期:2021-12-28 来源: 佛山消委会 标签: 字体:【

【案例简介】

35日,易女士在禅城区XX小镇举办的活动中购买了深圳某公司现场销售的学习机,使用后发现学习机的性能与广告宣传有很大出入,并以商家有欺诈行为要求退款,但商家联络人以佛山没有经销点为由,退款事宜需向上级申请并视批复情况决定。因多日等待无果,易女士向消委会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委会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积极沟通帮助易女士。首先是立即与商家联络人员沟通,反馈消费者的购机、使用后问题及诉求,并督促商家尽快给出处理意见。但商家联络人以向上级反映情况为由拖延并失联。在无法联系商家的情况下,消委会工作人员主动作为,几经周折找到了活动场地出租方XX小镇工作人员张女士,告知其当日活动现场的深圳某公司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并转述了易女士的诉求,指出XX小镇作为场地出租方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希望他们积极联系商家处理退款事宜。

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与活动场地出租方xx小镇的多次沟通,最终出租方同意从深圳某公司的活动合同场地押金中扣除2599元退还给易女士。


【案例评析】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本案中,易女士购买的学习机与广告宣传性能存在较大出入,经营者出售的实际产品质量与宣传质量不相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向利用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方式宣传的经营者提出赔偿的请求。

商家具有履行售后服务的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可以通过五大途径解决。在本案中,消费者易女士有权选择向产品销售所在地的禅城区消费者协会求助。

活动举办方应承担责任。活动场地出租方xx小镇作为活动的举办方,有义务向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消费者提供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故本案中,禅城区消委会要求场地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做法合理合法。

(佛山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杨志坚律师点评)

(责任编辑:佛山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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