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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买”手机引纠纷?南海区消委会助家长维权
日期:2021-12-28 来源: 佛山消委会 标签: 字体:【

【案例简介】

梁女士向消委会工作人员投诉称,其13岁儿子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拿钱并于817日在购买了一台手机,价值2099元。823日,梁女士发现后以其小孩未满13岁,商家不应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为由,要求商家退货。但商家认为手机无质量问题,孩子属自愿消费,销售人员不存在强迫购买的情况,因此拒绝了梁女士的退货请求。双方协商无果,梁女士遂向消委会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委会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投诉人的小孩只有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商家未确认其身份再提供服务,该小孩购买手机的行为应归于无效,商家在未尽到法律义务下签订合同需承担主要责任。通过南海区消委会普法宣传,商家同意在手机完好无损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退款。随后,梁女士又道出了一个此前并未告知的情况:其小孩已将配套手机盒扔掉,无法将完整一套商品还给商家。消委会工作人员当即致电商家沟通,但商家又以“商品已激活”“没有手机盒影响二次销售”等拒绝退款。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普法教育和耐心沟通,提出让商家向厂家特殊申请一个手机盒,费用由梁女士承担的方式处理。最终,商家同意扣除200元费用后退款,梁女士接受了方案且非常满意调解结果,对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工作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

按照《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一般而言,购买文具、饮料等行为会被视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无需征得监护人同意即可独立实施。判断某一民事行为是否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相适应,应综合行为人的言谈举止、家庭情况、出售人是否明知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超出了其年龄段的购买能力和社会背景等因素考虑。本案中,梁女士儿子年仅13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体貌特征、心智发育等与成年人仍有差异,且购买的手机商品总值逾两千元,该购机行为显然不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故其购买手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商家与梁女士儿子之间的买卖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虽然梁女士儿子购买手机的行为认定为无效,但其应向商家返还所购手机及附件,商家应返还购机款项,对于无法完整返还部分亦应当折价补偿商家。

近年来,孩子背着家长“乱花钱”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佛山消委会提醒广大经营者,遇到无法辨别是否未成年人购买商品,尤其是较大额消费时,要谨慎判断并有效识别,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同时,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消费教育和沟通,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防止因虚假宣传诱导和炫富攀比等因素擅自大额消费,更好地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佛山消委会律师顾问团龙伟文律师点评)

(责任编辑:佛山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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