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指导 > 案例分析
经营者提供奖品、赠品或换购品,需保证质量
日期:2022-03-15 来源: 标签: 字体:【

引言: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越来越普遍,网络消费纠纷也逐渐增多,案情也变得复杂。针对该现象,为了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22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佛山市消委会将以本《规定》为基础,推出案例解读系列,通过引入消费者维权案例,结合律师点评,更深入地解读本《规定》重要内容和精神,让消费者更好地拿起“维权利剑”,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促消费公平。

《经营者提供奖品、赠品或换购品,需保证质量》

 

【案例简介】

 

某商家在“6·18”期间,开展净水器促销活动,并宣传买净水器即送一台电动自行车,孙先生立即下单购买。电动自行车送到后,孙先生不断催促商家开具发票,该商家两个月后才开具。孙先生准备上牌时,发现电动自行车的电池无法正常充电,充电时伴有“滋滋”的声响。

孙先生马上联系该商家的售后反映情况,售后却答复称赠品不保修,需要自己支付费用更换电池,承担损失。但孙先生认为自己支付的商品价格里已经包含了赠品,赠品也要保证产品质量,应由商家负责解决问题,因此要求商家更换一台电动车,或者负责维修至能正常使用。双方协商不成,故孙先生投诉至佛山消委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佛山消委会接诉后,工作人员先向投诉人了解情况,随后联系该商家协商处理。经过调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应当提供没有故障或质量合格的赠品。最终消费争议双方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家负责维修。随后工作人员电话回访孙先生,孙先生确认已处理。

【案件分析】

 

佛山市消委会坐班律师林燕佳点评:

购物时附带赠品是一种常见的商家促销手段,以此来吸引顾客。但是商家不可以将有故障或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做为赠品赠送给消费者。根据本《规定》第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经营者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本案中,该商家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电动自行车虽然为赠品,但也应当保证其质量。如孙先生因该商家提供的赠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商家需对消费者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佛山消委会)

版权所有: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 ICP备案:粤ICP备2020133524号

Email:fs315@163.com | 技术咨询:0757-88338818 网站地图

佛山市消委会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7号七层

佛山市消委会官方微信
佛山消费投诉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