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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开发商应承担责任
日期:2022-05-06 来源: 标签: 字体:【

【案例介绍】

陈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查验房屋时,发现墙面多处空鼓、渗水,并且门窗出现松动迹象,要求公司尽快修复。陈女士再次上门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仍存在,公司承诺继续修复。数月后,陈女士联系工作人员询问进度时,被告知房屋已经修复完毕但忘记通知。陈女士认为房屋因修复时间过长导致空置,请求公司赔偿修复期间的租金损失,但公司拒绝了陈女士的要求,于是陈女士向佛山市消委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佛山市消委会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的房屋出现诸多质量瑕疵,具有修复义务,修复完后应当及时通知陈女士验收。但该公司修复期间超过半年,明显超过质量瑕疵通常的修复时间,导致陈女士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于是工作人员就赔偿事宜多次和负责人沟通调解,但负责人以轻微质量瑕疵不影响陈女士正常居住和使用为由,拒绝赔偿,并且扬言以法院判决为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于是,佛山市消委会支持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根据双方论述,结合陈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各个沟通时间节点及其他证据,最终判决公司赔偿陈女士在修复期间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损失。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本案中,房屋出现诸多质量瑕疵,某房地产公司在保修期内负有修复义务,应当及时修复并且在修复完成后及时通知陈女士查验、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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