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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消委会关于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点评意见
日期:2022-08-31 来源: 标签: 字体:【

今年以来,随着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年主题为“共促消费公平”的宣传普及,越来越多消费者关注到传统消费领域和新型消费领域都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特别是在网络消费环境中,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现象普遍存在,如“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赠品不享受‘三包’服务……”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从不公平格式条款产生的领域分析,主要常见于网络消费、汽车、房屋、旅游、健身、美容美发等多个生活消费领域,让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一、网络消费:赠品属于免费提供,不保障质量

案情:某商家在“6·18”期间,开展净水器促销活动,并宣传买净水器即送一台电动自行车,孙先生看到该活动后立即下单购买。电动自行车送到后,孙先生发现电动自行车的电池无法正常充电,充电时伴有“滋滋”的声响。孙先生立马联系该商家的售后反映情况,售后却答复称赠品不保修,需要自己支付费用更换电池,承担损失。

法律意见:消费者与商家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商家在交易过程中承诺赠送赠品的,赠送赠品的内容属于买卖合同的一部分,赠品的质量仍应符合双方约定且不得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否则,商家应为赠品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违约责任。商家设立的“赠品属于免费提供,不保障质量”条款,因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减轻或者免除了商家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明显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该条款无效。商家不应以赠品属于免费提供为由不保障赠品的质量。(谭彩仪律师点评)

 

二、旅游协议: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案情:小王购买了某公司的旅游卡,有效期一年。他在年卡有效期内,2次进园游玩,后另外购买了游戏金,充值到了年卡中。目前卡中还有剩余的游戏金,但不知道具体多少。小王致电某公司咨询年卡中的游戏金数额和是否可继续使用,却被告知因年卡已到期,因此年卡中的游戏金也同时到期,不能再使用。但小王认为游戏金属于自己另付费购买的,属于预付费,要求退款,某商家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家所有”,拒绝退款。

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中“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家所有”为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有违公平以及诚实守信原则,该条款无效。旅游公司不能仅依据其有合同解释权就约定年卡到期,游戏金也到期不能退,损害了小王的合法权益。(马少童律师点评)


三、美容健身:活动期间的特惠卡、体验卡、特价卡不退不换

案情:小丹在某健身管理中心以优惠价格开了一张会员卡,由于家庭原因,无法再去该中心健身,于是与商家协商退还剩余金额,但商家称该卡是特惠卡,不退不换,拒绝小丹的要求。

法律意见:本案中健身管理中心在与小丹订立的健身服务合同时,未依法向小丹提示相关“一经售出,不予退款”的风险,该条款不合理的增加了小丹的交易风险,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违法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在此情况下,小丹可通过与该公司协商,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等方式进行维权,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朱庆程律师点评)

 

四、线下购物服务:桶装水购买水票,不予退换

案情:小李购买了某公司的饮用桶装水服务,因工作变动原因,需要到其他地方工作,故与其协商退回剩下未消费的桶装水,却被告知水费不能退。在购买服务时,小李与商家并未签署合同,并且商家也未告知小李未消费的不能退。

法律意见:本案中,虽未签署书面合同,但作为消费者的小李已经与商家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者接受其尚未提供的服务。因此,小李可以要求商家退还未消费桶装水服务所对应的费用。

商家所陈述的概不退费约定,事实上属于格式条款,明显对小李不公平、不合理,且商家未向小李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应属无效约定,商家不得因此拒绝退款。但需要说明的是,消费者无正当理由要求商家退款的,需要赔偿商家一定合理的损失。(李国律师点评)

 

五、教育培训:课时已过三分之二的不办理退费手续

案情:小林在2021年初购买了某公司的英语培训服务,支付了1万元培训费用。2021年底,商家无故宣布无限期停课,小林要求商家退还剩余的培训费用,但商家却称合同条款明确约定“课时已过三分之二的不办理退费手续”。

法律意见:双方签订的《课程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商家无故停课,以其实际行动表明其不能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小林有权单方面解除《课程协议》,并要求主张商家退还未上课部分的培训费。“课时已过三分之二的不办理退费手续”的合同条款是商家单方出具的格式合同内容,已明显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应按照“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李绍均律师点评)

 

六、房屋装饰装修:定制商品,不退不换

案情:小马在某商家定制了一批房门,交付3000元定金后,一段时间后商家称门已经制作好,但只有结清全部尾款才交付货物,小马提出异议,但家里装修时间紧张,只能同意。等到定制房门送到家后,小马却发现房门尺寸与实际不符,要求商家退款或者换货,但商家却以定制商品不退不换为由,拒绝了小马的要求。

法律意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定作的产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但这并非商家拒绝退款或换货的合法理由。根据民法典规定,商家作为承揽人应该按照定作人也就是小马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但商家交付的房门尺寸与小马要求的房门尺寸不符,导致定作的房门无法使用,责任在于商家,小马有权要求商家重作或解除合同退款及双倍返还定金。(陈月明律师点评)

 

七、婚恋服务:合同生效后提出终止,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案情:老李今年四十岁仍旧单身,某婚恋介绍公司销售人员称本公司拥有很多优质资源,脱单率十分高,老李与其签订合同后才发现公司安排见面的女士却和设定的择偶要求不一致,但实际的服务远不及当初的承诺,老李想要退款,但是公司负责人认为自家一直按照合同约定为老李提供介绍服务,而老李违反合同约定,要求解约,公司不予退费。

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整体合同仅约定了解除合同的后果,未就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予以约定,因此,消费者无论因何种情况提出解除合同,经营者都不予退费,这显然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这样的条款涉嫌霸王条款,故该条款无效。(杨柏华律师点评)

 

八、餐饮服务条款:“活动详情以购买详情页公示为准”“产品及包装以餐厅实际供应为准”等限免条款没有显著提示案情:小黄购买了某商家推出的9.9元早餐月卡,标明“每天任一早餐两件套6折”,但不久后,某部分热门套餐下架,商家以“活动详情以购买详情页公示为准,产品及包装以餐厅实际供应为准”作为解释。小黄这时才发现该条款在销售页面的最底端,并且字体又小又浅,混在其他条款中。

法律意见:本“活动详情以购买详情页公示为准,产品及包装以餐厅实际供应为准”条款属于商家设置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格式条款,且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商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有效告知消费者注意该条款并向其释明。但是销售界面中该条款与“每天任一早餐两件套6折”在字体大小、设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商家并未显著提示消费者注意该格式条款,因此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谭彩仪律师点评)

 

九、加油服务:满200元送100元加油券,未说明限定使用油品

案情:刘女士在某加油站加油,进便利店准备付款时,店员和她说现在搞活动,在便利店消费满200元可以送100元的加油券,刘女士非常心动,在便利店消费了200元。几天后刘女士来加油,却被告知只可以加98号汽油,但是刘女士在消费时店员并没有和刘女士说加油券只能加98号汽油。

法律意见:对消费券的使用,涉及到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本案中加油站及其便利店作为提供消费券的一方,应如实告知消费者享受优惠的前提条件等,不得作虚假或含混表述,更不得在争议发生后利用“最终解释权”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与消费者发生格式条款争议时,应当按照大多数消费者理解的意思处理;另外,便利店和加油站在事先对优惠解释不明确,优惠券内容存在歧义,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商家一般处于优势地位,应当做出不利于商家的解释。(李欣蕾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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