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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队长带团旅游?辨清个人或公司
日期:2022-09-09 来源: 标签: 字体:【

【案例简介】

王奶奶每晚都会去小区公园跳广场舞。某日,舞队队长邀请王奶奶和其他人一起去中山参加广场舞比赛,称无论是否获奖都有参与奖300元,并且自己是中山人,周末由他带队免费做导游,可以带大家在中山游玩。出于对队长的信任,王奶奶一行人报名参加。但去到中山后,队长的“旅游”承诺货不对板,王奶奶一行人只经过了景区,剩下的行程被床上用品、药店、厨具店等购物点占满,队长称自己认识店里的老板,购物可以非常优惠,王奶奶心动之下买了许多东西。回到家后王奶奶和儿子提起该事,儿子起了疑心,上网搜索后发现王奶奶购买的商品实际价格高于市场价,怀疑受到了欺诈,于是向佛山消委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会接到投诉后,向消费者了解情况,首先发现王奶奶在异地发生消费,与商家发生生活消费纠纷应向商家实际经营地消委会进行投诉,指引其向商家当地消委会进行投诉。除此之外,指引消费者了解舞队队长的身份是个人还是旅行社的员工,如果是个人,个人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不具备“经营者”的属性,因此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我会不予受理;如果队长是公司的在职员工,消费者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向公司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或者消委会投诉。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本法调整的对象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如果是个人之间的交易纠纷,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建议消费者提高警惕,在出游前应当选择正规的旅行社,先行了解目的地的旅游指导价。到了旅游地点,购物时也应当理性消费,尤其是异地购物可能导致退换货物的不便,因此在购物时,要当场验看货物,无法当场确认质量等问题的,应当索要购物发票、保留购物小票,以便将来出现问题可以作为维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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