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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交易应先确认经营资质,谨慎选择购物平台
日期:2022-10-14 来源: 标签: 字体:【

【案情简介】

近日,苏女士欲购买一台家庭投影仪,经朋友介绍,添加了卖家的微信,卖家自称为某公司老板,近期公司对熟客开展让利活动,苏女士经熟客介绍,也可以享受投影仪钜惠价。通过浏览该卖家的微信朋友圈内容,苏女士发现某知名牌子的投影仪仅售599元,比其他购物平台优惠了近一半。苏女士主动联系卖家,咨询商品详情,最终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卖家599元。几日后苏女士收到货,发现货不对板,质量非常差。苏女士联系卖家作退货处理,却发现卖家根本不回复她,也拉黑了她的电话,无奈之下,苏女士向佛山消委会投诉。

【处理经过及结果】

我会接诉后,向苏女士致电了解情况,发现苏女士仅加了卖家微信进行沟通,没有了解过卖家的经营资质信息,无法确定卖家属于经营者亦或个人。如果仅通过微信转账交易,该种情况属于私下交易,不属于我会受理范围。我会工作人员耐心与苏女士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同时提醒苏女士今后购物要选择正规的平台或者商家进行购物,如若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收集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维权。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由此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即取得合法资格的市场主体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本案中苏女士通过朋友圈广告以私信的方式,与卖家进行交易,对方又无实际经营店铺,该情况属于个人之间的私人交易,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和规范。在此,佛山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网络消费安全意识,尽量选择经营规模较大、信誉等级较高、口碑较好、交易量大、消费者评价较高的电商平台;购物前,可以先了解商家的营业执照等经营许可信息,确认其属于正常经营的商家,降低交易风险;此外,遇到“熟人”或“朋友”介绍的消费,也要擦亮眼睛,全面、真实地了解商品和商家的关键、必要信息,索要消费凭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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