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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服务套路深,签订合同需谨慎
日期:2022-11-25 来源: 标签: 字体:【

【案情简介】

近日,有消费者杨小姐咨询:她经朋友介绍,添加了某婚恋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工作人员称到店可以免费领取礼物。杨小姐到店后,工作人员不断询问她的收入、情感生活、征信情况等,轮番对其进行长时间“洗脑”,诱导她签订了40800元的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时间8个月,约见8人。因杨小姐是在校学生没有收入,工作人员经杨小姐同意,拿杨小姐的手机一番操作,以杨小姐的名义办理了贷款。

后来,杨小姐发现约见对象与婚恋服务公司承诺约见的对象不一致,且公司在2个月内已经安排了6名对象与自己见面,每次都在公司内见面,见面时间仅为15分钟,杨小姐认为公司承诺的服务根本没有兑现,要求公司退款。但公司称已提供了服务,如果解除合同,只退回剩余服务费,并扣除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佛山消委会根据杨小姐反馈的情况,指引她先查看合同关于服务内容、违约责任、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重要内容的约定。因杨小姐欲主张合同无效,我会指引她收集好相关证据,证明经营者是否确实存在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等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收集好相关证据后,可向经营者当地的消委会或者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律师点评】

本案中,杨小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因为所谓的“洗脑”而否定自身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法律上认定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除涉及犯罪、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导致合同无效的特殊情形。杨小姐如欲主张合同无效,需要举证证明。

其次,关于贷款行为,杨小姐自主将手机贷款的权利授权给他人以自己名义贷款,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手机属于个人私人使用物品,除非盗窃等非本人控制的情况下,授权他人为自己贷款导致的法律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关于服务问题,杨小姐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与经营者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包括对于服务的时间、时长、间隔均可在婚恋公司第一次提供服务后提出,但是杨小姐在已接受的任何一次的服务期间,未提出任何异议,本身属于对实际服务时长及时间间隔的默认。(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刘金梅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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